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