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通